揭示个股场外期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04

      一、案件还原
 
  2017年12月,钟某、叶某1、叶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活动。该公司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股票期权,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转入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某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上述三家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
 
  通道打通后,钟某、叶某1、叶某2等人即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推荐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公司设推广部、市场部、人事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推广部员工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配以荐股、领牛股、跟着牛人炒股等图片,打着高收益的噱头在网站发布诈骗广告,在广告中留下没有任何荐股资质及股票从业经验的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并冠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投资助理”等名衔,将被害人“引流”到公司市场部。被害人添加市场部员工微信之后,市场部员工假冒高级股票专员等身份,向客户发送公司技术部制作的虚假赚钱案例、虚假转账截图等,夸大投资股票期权的收益率,将被害人拉进自己建立的股票微信交流群,市场部的其他人员在该群里冒充客户互动,通过发跟着公司赚钱的话术,互相配合共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到公司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个别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过与其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并通过网络宣传,引诱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参与到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场外衍生品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核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办理场外期权相关业务。协会2019年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非正规平台不具备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管,资金流向无法识别监控,如在生活中发现上述不法平台,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揭发检举。同时,也提醒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在为法人客户/交易对手方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进一步维护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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