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为他人转账 涉嫌洗钱罪落网

发布时间:2019-05-08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20日,34岁的唐某艳因使用微信为他人转账贩卖毒品资金涉嫌洗钱罪落网。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在侦查一宗贩卖毒品案件时,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才于4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资金,共分28次约8万元转账至唐某艳的微信账户中,而唐某艳在明知这是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资金账户给郑某才,并将这些款项进行提现支取或转账回给郑某才用于贩卖毒品、赌博等。为了进一步查清唐某艳涉嫌洗钱的犯罪事实,湛江市公安局麻章经侦大队联合派出所依法对她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出涉案的银行卡,并对她进一步审讯,查明其洗钱的犯罪事实。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艳对其涉嫌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及时对她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她进行起诉。

案例分析: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卖淫犯罪、贩毒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唐某艳在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帮郑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毒资,唐某艳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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